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5]4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5.11.2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的请示》(琼公传发 [2005]2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先行羁押”是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对于正在执行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发现其曾被强制戒毒的,可以对其同一吸毒行为呈报劳动教养。同时,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后,应当撤销强制戒毒决定,已执行强制戒毒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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