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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7-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06]67号
   【发布日期】2006.04.05
   【实施日期】2006.04.0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的一项重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月8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各级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商业贿赂犯罪,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国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高级法院也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组织协调,切实担负起对本辖区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务求实效,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三、抓住重点,从严惩处
  对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突出大要案审判,加大对大要案的督办力度。
  四、把握政策,依法审判
  商业贿赂情况复杂,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各级法院必须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注意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违规的界限,区分犯罪与正常的商业活动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对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深入调研,综合治理
  各高级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管理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其纠正。认真做好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在案件查处、政策指导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构建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发挥应有作用。
  六、加强宣传,扩大效果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揭露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营造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反对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信心,消除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扩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社会效果。
  七、畅通信息,督促落实
  各高级法院要全面掌握本辖区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自4月1日起,每两个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本辖区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召开座谈会,检查、交流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有关政策法律界限。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工作落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最高人民法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和职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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