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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准备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2-05-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准备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严肃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法惩处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是指贩卖毒品预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有下来行为之一的,应以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认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贩卖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毒品卖主;
    二)协定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买主;
    三)为贩卖毒品,有商谈毒品种类、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出示毒品样品、预付、收取定金、准备运输工具等情形的;
    四)其他为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属携带毒资联系贩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件,须报省公安厅批准,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毒资以及不宜随案移动的证物有公安机关妥善保存,不随案移送,但要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说明,并附照片和清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需要核实有关证据时,公安机关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应客观反映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全面提供案件证据。
    六、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严禁引诱犯罪。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实施监督。
    七、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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