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日期:2012-07-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8.03.24
【实施时间】 198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四川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四个问题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所说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如果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还应在判决书上另起一行写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