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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7-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举字(1993)3号
   【颁布时间】 1993.09.04
   【实施时间】 1993.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高检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反腐败斗争,必须依靠和发动群众。宣传是发动群众的有效手段。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认真研究,对今年内的举报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几次大的宣传活动。首先要立即重新公布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并公布邮政编码和地址。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覆盖面广、影响大的优势,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开辟专栏、开展举报宣传日、随案宣传等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关于坚决反对腐败现象、从严从重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指示精神,宣传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具体措施以及近几年来依靠群众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提高他们的监督参与意识,激励群众踊跃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不断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也要掌握宣传尺度,不要给敌对分子以攻击我们的把柄。
  二、大力加强初查工作。初查要放开,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大案要案线索,一律应进行初查,初查案件包括初查要案由检察机关决定。初查的情况要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不得任意扩大请示报告的范围。要建立初查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大要案线索,各级检察长要直接掌握,亲自组织初查。
  三、加强对要案线索的管理。各级检察院受理群众举报和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扣压,不得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案线索转走了事。受理要案线索要统一管理,逐件登记。受理部门要认真审查要案线索,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县、区级和分、市级检察院受理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线索,省级检察院受理的地、市级以上干部和省(区、市)直属机关处级干部的线索,都应逐件报本院主管检察长审批。省级检察院受理的其他要案线索,案情重大的要报本院检察长审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对要案线索要严格保密,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不登刊物,不公开宣传报道,严禁泄密。移送本院有关部门的要严格签收手续,寄送外单位的一律用绝密件。
  四、严格执行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各级地方检察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要案线索实行移送备案制度的通知》(高检发控字[1992]4号)的规定,及时将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移送备案情况,要逐月汇总报告,必要时可予以通报。
  五、进一步抓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保护群众举报热情和合法权利。各地检察机关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减少和避免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发生。一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受理、保管、移送、查处、反馈、宣传等各个环节,都要对举报人及案件情况严格保密;二是认真受理、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对经查构成犯罪的,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要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儆效尤。对不构成犯罪的,要认真负责地向有关部门移送,商请妥善处理。同时,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也要严肃查处。
  各地检察机关要尽快建立健全奖励举报制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普遍开展起来。要商请有关部门,解决奖励金开支问题,有条件的可建立举报奖励基金,保障奖励工作的开展。对重大、典型的举报案件,如基层奖励有困难,上级检察院应予支持。奖励要同宣传相结合,造成举报犯罪光荣的社会风气。
  六、加强领导,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举报工作的领导,继续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在机构调整中撤销或尚未建立举报中心的,应尽快恢复或建立。一时难以建立的,先把工作抓起来。加强举报电话的管理,没有举报电话的应设法解决。要充实举报工作干部,改善交通、通讯设备。坚持值班制度,做到昼夜随时受理举报,接受犯罪人员自首,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和问题。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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