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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7-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控字(2001)1号
   【颁布时间】 2001.03.29
   【实施时间】 200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举报工作中,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特别是有些地方检察院向社会作出承诺,做到署名举报件件有答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激发了群众举报热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项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发展不平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是检察机关提倡、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实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深入开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取信于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
  二、严格管理署名举报材料。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署名举报材料,确定专人负责,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答复情况。
  三、答复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答复,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四、答复工作的具体承办。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承办署名举报的答复工作,必要时可由本院有关业务部门答复或会同举报中心共同答复。答复可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对涉及重大、疑难举报案件的答复,要报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或者主管检察长审批。答复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到热情、准确,注重效果,切忌敷衍了事。答复情况要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五、切实加大查办力度,保障答复工作的有效进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要组织力量及时查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六、切实加强保密工作,保障署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受理署名举报以及查处答复的各个阶段,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对向检察机关询问举报材料查处情况的,经核对,确属举报人的,方可答复。对正在初查、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是程序性答复,严禁泄露案件秘密。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如举报人要求不外传的、应尊重本人意愿,如需外传的,应征得本人同意。以书面形式答复署名举报人,需邮寄的,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署名举报答复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注意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不断加强和改进署名举报答复工作。
  八、加强宣传、鼓励和提倡署名举报。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要加强与新闻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其宣传范围广、影响大的优势,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引导群众署名举报,如实举报,不断提高举报质量,推动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九、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具体办法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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