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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7-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监字(1993)3号
   【颁布时间】 1993.05.13
   【实施时间】 1993.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根据高检发民字[1991]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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