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日期:2012-07-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9)13号
【颁布时间】 1999.09.10
【实施时间】 199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刑事再审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下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刑事再审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下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