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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2-07-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审[2003]10号
   【颁布时间】 2003.10.15
   【实施时间】 2003.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院领导原则同意,现将《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附: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最近,各地法院提出了一些在刑事再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希望予以解决。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意见,现就有关刑事再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对生效裁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由哪一个庭重审,文书如何编号。
  此类案件应由审监庭重新审理,编立刑再字号。主要理由是,此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依法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由下级法院审监庭审理,便于上一级法院审监庭进行指导、监督。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审民事部分已调解结案,刑事部分提起再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调解反悔,要求对民事部分也进行再审,如何处理。
  调解书生效后,一般不再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足以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原刑事部分判决以民事调解为基础,刑事部分再审结果可能对原民事部分处理有影响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重新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可以在再审时一并重新审理。
  三、对可能改判死刑的再审案件,应由哪一部门负责羁押原审被告人。
  此类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应由看守所负责羁押。这样规定的考虑是:监狱一般不具备关押这类原审被告人的条件,而且关押在监狱不但不便于法院开庭审理,也很可能影响到其他服刑人员的改造,不利于监管秩序的稳定。
  四、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类案件如果提审则会剥夺原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发回重审则有审级管辖问题,应如何解决。
  对于此类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后,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这样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规定,同时也能够保证原审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对于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今后,应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体复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
  五、经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遇有适用法律等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哪一个庭负责办理。
  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案件已进人再审程序,立案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已经完结。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上级法院立案庭不再对已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指导。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确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审监庭负责办理。
  上列第一、五条规定的原则,民事再审案件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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