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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2-04-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7)152号
【发布日期】2007.06.16
【实施日期】2007.06.16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我省部分地区非法证券活动(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有所抬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以“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转让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份;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明确职责,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省政府决定在原四川省证券期货市场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小组基础上调整并充实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四川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乔仁毅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四川证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四川证监局负责办理。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四川证监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及时报协调小组予以查处;对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根据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省委宣传部。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提高公众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类非法证券活动;负责查处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省经委。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经委,加强对省内非国有控股、参股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及重大重组行为的指导;指导四川产权交易协会,对四川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规范和行业自律;协调四川股权托管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查处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
  省公安厅。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及时查处;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维持查处的现场秩序;配合做好涉案公司的依法取缔工作。
  省国资委。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范省内未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规范省内国有控股未上市股份公司重大重组行为。
  省工商局。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工商部门维持调查处理的现场秩序,提供涉嫌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依法调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行为;配合做好涉案公司依法取缔工作;对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根据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省法院。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依法审理,追究法律责任。
  省检察院。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依法批捕、起诉以及诉讼监督,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银监局。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协调“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进行性质认定和查处;建立“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与协调小组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以达到信息共享。按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调查、善后处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报告省协调小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由省政府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持调查及处理现场秩序,保障执法顺利进行。根据《通知》精神,各地在开展查处非法证券活动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开展持续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报道有关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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