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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发 文 号】 禁毒通字〔1994〕2号
    【颁布时间】 1994.04.11
    【实施时间】 1994.04.11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咖啡因(包括天然咖啡因)是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类管制药品,天然咖啡因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必须由经过卫生部与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的指定单位经营。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生产、经营天然咖啡因的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有的已构成犯罪。各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查处,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责成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现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天然咖啡因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取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卫生行政、医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天然咖啡因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
    上述通知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
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卫药发(1994)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咖啡因(包括从茶叶中提取的天然咖啡因)系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中第一类管制的品种。其生产、销售、使用及广告宣传都要严格依法办理,违者要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期一些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以合资或出口名义进行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其中有的不依法申报,有的甚至不经卫生和医药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生产、销售和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已违反我国药品管理及《刑法》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因此,卫生和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对触犯刑律者要建议和协助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现就有关天然咖啡因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咖啡因(包括天然和人工合成)为第一类管理的精神药品。第四条规定,咖啡因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凡申请定点生产天然咖啡因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违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咖啡因(包括天然和人工合成)的生产、供应和进出口管理要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咖啡因管理规定》执行。
    三、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所在地必须是我国主要的茶叶产区。
2.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单位必须是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
3.天然咖啡因生产车间必须达到卫生部1992年修订的《药物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对辖区内的天然咖啡因生产单位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4.由于当前国内咖啡因供大于求,为防止流弊,天然咖啡因在目前仅供出口,不得内销。为保护出口,生产企业要与外商签定长期外销合同。
    四、截止今年2月,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已先后批准了湖北恩施制药厂、云南昭通地区制药厂和湖南麓山天然植物制药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筹建天然咖啡因的生产车间。各地卫生厅(局)要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对本辖区内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天然咖啡因的企业要通知司法部门依法取缔。今后对擅自生产天然咖啡因的企业要依照国家法律从重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请转发至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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