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发布日期】2002.09.25
【实施日期】2002.09.2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件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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