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颁布时间】2000-5-12
【实施时间】2000-5-18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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