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1991]46号
    【发布日期】1991.09.17
    【实施日期】1991.09.1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惩上述两类犯罪分子。
    严禁卖淫嫖娼,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不久,党和政府就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在较短的时间里消除了旧社会遗留的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导致一系列其他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较为猖獗,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两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两个《决定》中贯彻从严惩处的精神,对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增设了新的罪名,提高了法定刑,还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规定。为了严格执行两个《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两个《决定》的内容,全面、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尤其是注意掌握两个《决定》规定的新精神,在执行法律中严格、准确地适用两个《决定》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提高对上述两类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两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对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提前介入,掌握案情,核查证据,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的,要及时批捕、起诉。对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三、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积极参加专项打击。同时要自觉地把打击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在查禁卖淫嫖娼、惩治上述两类犯罪中,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要积极宣传两个《决定》,根据各地的实际,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对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有关犯罪,应当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凡与两个《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不应再适用。对于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不应再变动;尚未处理的,应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适用法律。
    五、在贯彻执行两个《决定》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要注意研究两个《决定》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对策。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