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留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一篇: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
下两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上一篇: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
下两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