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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

日期:2012-05-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
    【发文字号】林安字[1998]45号
    【发布日期】1998.10.20
    【实施日期】1998.10.2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高度重视。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现象,今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坚决刹住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歪风。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有效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护人类生存与促进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森林的保护和发展,把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江河流域植被减少,环境恶化,水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关系到林业改革与建设的顺利进行,还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各级检法机关和林业、公安、监察部门,要站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生存家园,造福子孙后代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切实打好这场绿色保卫战。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斗争实效。各地林业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结合实际,周密制定专项斗争的行动计划和方案,统筹安排好摸底排查、集中打击、治理整顿和总结工作等各阶段的工作,保证斗争紧张有序地进行。要切实加强斗争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负责斗争的指挥和协调。问题较严重的地方,可提请政府公开发布公告,大造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解决专项斗争中必要的专项经费,以确保斗争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以抓大案要案为龙头,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这次专项斗争的重点是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法打击哄抢、盗伐和滥伐林木,盗窃木材,非法猎杀、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殴打、伤害护林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检法机关和林业、公安、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同作战,按照《刑法》和新《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特别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行为,监察部门要依照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政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抓紧对1997年以来未破的重特大案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紧紧抓住重点案件不放松,组成精干的专案小组,集中力量一件一件突破。对一些疑难案件,检法机关要提前介入,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决心坚决查破一批大案,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对于在专项斗争中顶风作案的,要坚决予以严惩。各级地方公安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组织下,迅速组织力量投入到这场斗争中,保证一线有足够的警力。同时,各级地方公安和森林公安机关要特别加强今年夏天发生洪涝灾害林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要认真调查分析已经出现和预测可能出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出现趁灾盗伐、滥伐、盗窃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坚持综合治理,实行标本兼治。各地要坚决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方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各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开展林区的治理整顿。对毁林重点地区和治安复杂部位,特别是毁林开垦较严重的地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加大森林资源和林地的管理力度,从根本上控制各种毁林现象的发生,保障林区的长治久安。
    五、加强宣传工作,大造严打声势。各级检法机关和林业、公安、监察部门要统筹安排,把宣传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步骤统一部署。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斗争和战果,造成强大的攻势。对一些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快侦快破,并适时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应,促进案件的查处。对一些影响极坏的案件可进行公判,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专项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也要及时地进行宣传报道,以弘扬正气。
    六、加强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采取由国家林业局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例会制度,共同组织协调专项斗争。各地的部署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于1998年11月20日前书面或电话报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1999年2月20日前报告专项斗争总结。数字统计10天报一次。重大情况和特大案件随时报告。
  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经验,对在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在专项斗争结束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统一进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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