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3122号
【发布日期】1956.12.24
【实施日期】1956.12.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四日办秘字第23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否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改判。作为程序来说,这类案件不必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至于是否应经过基层人民法院转送,这不属于程序问题,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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