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6.02.26
【实施日期】1986.02.2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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