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会[1991]15号
【发布日期】1991.07.27
【实施日期】1991.07.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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