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8-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民安[1996]1号
【发布日期】1996.11.08
【实施日期】1996.11.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6)153号《关于涉及铁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当事人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机关、单位、个人对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受理、立案。
二、不服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行使抗诉权;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同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