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8-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03.06
【实施日期】1995.03.0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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