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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日期:2012-08-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8]赔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实施日期】1999.03.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
    三、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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