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文苑 首页 >> 律师文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未成年人抢劫案辩护词

日期:2011-11-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家属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徐某在该案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属于从犯。
    1、从犯意看,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只是碰到其他同案犯后才临时参加。通过庭审也不难看出,此次抢劫的犯罪意图根本不是徐某的提议,而是其他同案犯提议才被动参加的,对此在被告人徐某及其同案犯的讯问笔录中已得到证实。
    2、从年龄上看、被告人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年龄是最大的,但却不是组织、安排犯罪的领头羊,在犯罪过程中也只是起到配合、辅助他人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可以看出被告人徐某在参与此次抢劫时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一直都是被动的,而不是积极的。
    3、被告人徐某在共同抢劫过程中,没有对受害者池某进行肢体动作和语言上的威胁,在实施作案时是其他同案犯负责拦车追撵受害人,实施抢劫手机和自行车,殴打受害人。抢劫到手机、自行车后便交由另同案犯进行销赃,是其他同案犯提议继续殴打受害人,被告人徐某至始至终没有动手,只是起到跟随凑人数的角色。通过受害人和其它同案犯的讯问笔录不难看出。
    4、在对赃物进行销赃和负责支付赃款花销都是由另同案犯具体负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本案被告人徐某在该同案犯中的地位。
    另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上都将被告人徐某列为第六被告人。这也侧面反映出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节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从上述观点上看徐某在该案中所扮演角色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在犯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徐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因年幼法律意识淡薄对所做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所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供述一致, 愿认罪服法,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ren犯罪》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三)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立法精神和法律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具有监护条件和较好帮教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徐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若回归社会后就能自食其力生活就有保障;同时其家庭有能力对其进行管教和约束、加之有派出所、街道等组织能够协助进行监管教育,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徐某的情况符合司法保护的法律宗旨。反之,则有可能适得其反!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系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候,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而导致犯罪,应当充分考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力求挽救。针对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在处罚时应当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的效果,使其痛该前非,早日重新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