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评“吴英案”
日期:2012-01-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吴英案二审已经落幕,新一轮“民愤”又如潮水而至,网络媒体、传统媒体、法律界人士皆呼“刀下留人”。笔者本想在“刀下留人”这个命题上再添一文,以便为吴英的死刑复核“造造势”,但鉴于“质疑审判论”和者已众,故舍之,姑且浅议一点引发“吴英案”现象的经济根源。
吴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拘,一、二审均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定罪,但吴英的辩护人一直在做无罪辩护。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各阶段对罪名的变更(侦查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公存款罪,法院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尴尬现状——经济体制未能有效的适应经济转型。就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本色集团能在结案前顺利还清贷款,吴英不仅无罪本色集团的盈利模式还将成为一种典范被推崇”。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其中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是其原因之一,虽然中小企业因其自身经营灵活这些优势这几年发展不错但不得不面对资金短缺的这样一个现实,而中国的金融借贷机构多为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要求较高、贷款金额较小,不能有效的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资金瓶颈,因而不少中小企业开始寻求新的解决办法,民间借贷一时风靡于以江浙一带为首的中小企业活跃地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也就是说,正规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正是因为这些民间借贷的存在,中小企业才得以解决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遭遇的资金瓶颈同时也有效的缓解了国有银行的放贷压力。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数额和方式的变化,纠纷矛盾亦时常发生,现实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有一部新的法律对此予以规范。但遗憾的是,中国的《民间借贷法》至今仍只是被搁置的“人大提案”。目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只能依靠非常宽泛的《合同法》和仅有的几个司法解释,当这些法律、法规不能解决越来越复杂的民间借贷关系时刑法就“粉墨登场”了。
吴英二审被“维持死刑原判”,其核准权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试图分析出“吴英案”的根源所在并作出相应的建议,这种“试图分析”得出的“结论”或许帮不到吴英,但我们希望能挽救更多的“吴英”:
首先,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中国的民间借贷也算顺应转型的经济而生,在促进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中起了较大的作用,理应拥有一个合法的地位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出台《民间借贷法》,准确定义民间借贷行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规范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议企业家学习法律、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吴英败在那条“看起来有点长”信任链条上,不妨试想一下:假如吴英只借一、两个债主的钱,那么她完全可以抗辩“受害人是公众”这一指控事实;另一方面,吴英缺少一个专业的律师为其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为其提供及时的法律参考,帮助企业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某律师曾经说过“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问题,随着中国《刑法》的连续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条款,企业罗网越来越紧,和行政权日益用司法手段干预民营经济,而变得突出起来”,笔者对这位同行的这番言论比较认可,民营企业家如果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环境(行政通过司法干预民营经济),那么企业遭受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因此,合理的规避将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能只靠法律本身更需要企业家自身具备的法律意识和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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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拘,一、二审均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定罪,但吴英的辩护人一直在做无罪辩护。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各阶段对罪名的变更(侦查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公存款罪,法院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尴尬现状——经济体制未能有效的适应经济转型。就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本色集团能在结案前顺利还清贷款,吴英不仅无罪本色集团的盈利模式还将成为一种典范被推崇”。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其中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是其原因之一,虽然中小企业因其自身经营灵活这些优势这几年发展不错但不得不面对资金短缺的这样一个现实,而中国的金融借贷机构多为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要求较高、贷款金额较小,不能有效的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资金瓶颈,因而不少中小企业开始寻求新的解决办法,民间借贷一时风靡于以江浙一带为首的中小企业活跃地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也就是说,正规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正是因为这些民间借贷的存在,中小企业才得以解决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遭遇的资金瓶颈同时也有效的缓解了国有银行的放贷压力。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数额和方式的变化,纠纷矛盾亦时常发生,现实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有一部新的法律对此予以规范。但遗憾的是,中国的《民间借贷法》至今仍只是被搁置的“人大提案”。目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只能依靠非常宽泛的《合同法》和仅有的几个司法解释,当这些法律、法规不能解决越来越复杂的民间借贷关系时刑法就“粉墨登场”了。
吴英二审被“维持死刑原判”,其核准权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试图分析出“吴英案”的根源所在并作出相应的建议,这种“试图分析”得出的“结论”或许帮不到吴英,但我们希望能挽救更多的“吴英”:
首先,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中国的民间借贷也算顺应转型的经济而生,在促进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中起了较大的作用,理应拥有一个合法的地位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出台《民间借贷法》,准确定义民间借贷行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规范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议企业家学习法律、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吴英败在那条“看起来有点长”信任链条上,不妨试想一下:假如吴英只借一、两个债主的钱,那么她完全可以抗辩“受害人是公众”这一指控事实;另一方面,吴英缺少一个专业的律师为其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为其提供及时的法律参考,帮助企业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某律师曾经说过“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问题,随着中国《刑法》的连续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条款,企业罗网越来越紧,和行政权日益用司法手段干预民营经济,而变得突出起来”,笔者对这位同行的这番言论比较认可,民营企业家如果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环境(行政通过司法干预民营经济),那么企业遭受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因此,合理的规避将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能只靠法律本身更需要企业家自身具备的法律意识和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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