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评“医闹”
日期:2012-05-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刑事律师评“医闹”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医闹”成为一种职业,看似突兀却又无以避及。
从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说起
在本网刑事律师看来,“医闹”就是医疗纠纷的受害方试图通过“私了”达到最佳效果(这个效果有可能是赔钱也有可能是解气)的一种“私力救济 ”,所以“医闹”的出现其实很大程度地反应了我国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从行政手段来讲,如果家属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纠纷进行处理,包括尸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医院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对患者家属的赔偿等。而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当医疗纠纷发生地刚好在县级行政区域时,病患求助的行政部门即本县卫生行政部门。笔者以家乡作例浅谈这种情况可能造成的“不了了之”:笔者老家乃一人口大县,最近一次人口统计总数过百万,就是这过百万的人口能依靠的县城大医院仅两家,且就笔者了解这两家的医疗纠纷一直没断过,但笔者从未听过县里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过(排除笔者消息不特别灵通的情况)个人对这两家医院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请求,笔者认为即便本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实接到患者或家属的要求也不大可能做出有实质意义的处理——这是中国一种特殊的国情,而且短时间内不太可能改变。
从司法手段来讲:第一,国家没有法律、卫生部也没有规章明确医疗纠纷应该“私了”还是“公了”,患者在应对医疗纠纷选择救济途径时缺少法律支持,因而也就没有司法勇气和司法决心;第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需要专门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而从本网刑事律师曾办理的医疗纠纷来看,顺利使专门机构做医疗事故鉴定是相当困难的事,原因也有“中国特殊的国情”管着,不言自知。
解决“医闹”不能闯入盲区
几天前,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笔者认为,继出现多起医生被杀、医生自杀的惨剧后,该《通告》发的很及时,但更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根本性规定解决“医闹”的源头——不甚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将针对此的八方之言和笔者拙见概说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快速协调机制,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责和权限(引导司法救济,但不插手司法救济),将受理部门上移一级,同时巩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复议制度,要求不处理和维持原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说出合理理由,如果无法说明即视为行政不作为依照相关法律处理,从而树立“公了”医疗纠纷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扭转民众对政府“低信任”的心理,迎合民众对政府“高依赖”的认识。
二、国家卫生高层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法规或意见,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对“私了”方式限级(医疗事故之等级)使用、医院违规“私了”的行政处罚、鉴定机构拒绝鉴定的行政处罚,扫清普通民众选择“公了”医疗纠纷的障碍。
三、加重肇事医院责任。这是根本中的根本,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背后是医院对医生的管理不良、对医疗器械的检查不严,但发生医疗事故,一般只会是肇事医生被吊销从医资格,而医院只会受点批评、赔点钱(相对于医院的收入来讲),之后又有恃无恐,所以必须加重对出事医院的行政处罚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从根源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扩展阅读: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川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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