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法律解析(作者:胡云律师)
日期:2021-02-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年底是属于涉黄、涉赌类案件的高发期,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近期也接到不少关于此类的法律咨询,其中,绝大部分是对此类罪名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的相关咨询。据此,笔者对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强迫、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作一些简单的整理,希望能达到普及刑法知识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重情节: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强迫卖淫罪?什么是组织卖淫罪?(法条释义):
一、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怎样区分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
一、侵害客体的区别: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客观方面的区别: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
三、行为人如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一般怎么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罚。鉴于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重点提示: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死刑规定,但是鉴于本文所述的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例如,发生被害人非正常死亡等结果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死刑。
本文即为笔者为您介绍的“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相关内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我国刑法对这两个罪名所规定的处罚标准上来,这两个罪名属于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希望在大家阅读此文后,对此类罪名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知,不要以身试法。
本文作者: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重情节: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强迫卖淫罪?什么是组织卖淫罪?(法条释义):
一、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怎样区分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
一、侵害客体的区别: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客观方面的区别: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
三、行为人如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一般怎么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罚。鉴于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重点提示: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死刑规定,但是鉴于本文所述的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例如,发生被害人非正常死亡等结果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死刑。
本文即为笔者为您介绍的“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相关内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我国刑法对这两个罪名所规定的处罚标准上来,这两个罪名属于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希望在大家阅读此文后,对此类罪名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知,不要以身试法。
本文作者: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 主任律师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鄢某涉嫌制造毒品案辩护词
上一篇:成都刑事律师浅谈——你知道不配合新冠抗疫的法律后果么?
下一篇:成都刑事律师谈“男子无视警察,当街砍杀8岁男童”案
下两篇:成都刑事律师浅谈:“孙小果被执行死刑前现场视频首曝光”
上一篇:成都刑事律师浅谈——你知道不配合新冠抗疫的法律后果么?
下一篇:成都刑事律师谈“男子无视警察,当街砍杀8岁男童”案
下两篇:成都刑事律师浅谈:“孙小果被执行死刑前现场视频首曝光”
【相关文章】
-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成都最大涉黑团伙案件第二被告何某之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抢劫案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办理蓝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未成年人抢劫案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办理未成年人盗窃案辩护词 (2011/11/3)
- 成都刑事律师浅谈——你知道不配合新冠抗疫的法律后果么? (2021/1/21)
- 成都律师浅谈刑事辩护律师的正义价值 (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