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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2-07-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为数额犯,销售金额不仅是一个量刑标准,而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销售金额不仅决定着罪与非罪,同时还决定着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然而,销售金额恰恰又是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难点:只有着手销售才会产生销售金额,而据我们调查显示,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多数是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是为其一;其二,即使有销售行为的,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同样难以查实。因此往往因为缺乏销售金额这一客观要件而无法或不能充分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显然,这与制假是售价的源头,亟需动用刑罚从源头上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遏制伪劣产品泛滥的现实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法条条文: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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