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2-06-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十七、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4)案发后,为行贿、受贿双方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隐匿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