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日期:2012-06-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存在一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在犯罪客体上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且都是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且都是直接故意等。但两罪也存在相异之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则表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2.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的场合前已述及,在此不赘述。后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之中,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过程。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虽然两罪存在上述不同之处,但对以下几种情形应如何定罪处罚仍存在易混淆之处。
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该情况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既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因其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具体来说,属独立竞合,根据独立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最终应以特别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2.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以外的人,如鉴定人记录、翻译人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鉴定、记录、翻译等的,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与前述第一种情况类似,该情形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既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因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一罪定罪处罚。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