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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基准刑

日期:2012-06-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基准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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