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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国徽罪的主观要件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主观要件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关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理论上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侮辱国旗国徽罪只限于直接故意才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众场合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旗、国徽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罪多数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并不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可以构成,如为了出风头,明知其行为会侮辱国旗、国徽而仍实施其行为,以致国旗、国徽被侮辱,显然也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虽然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但根据《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根据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间接故意造成国旗、国徽被侮辱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而不构成犯罪。至于那些以犯他罪为目的而放任国旗、国徽受侮辱结果发生的虽然不能认为是情节轻微,但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可以按所构成的其他罪论处,当然没有再以本罪论处的必要。另外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党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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