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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时间限制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时间限制

  这里的“时间”是指证人作证到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中国传统上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旧训。实践中也的确发生过证人作证后,过了很多年又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对于这种作证后过了多年又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否仍按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量刑?对此,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受时间限制。理由是: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并无时间规定,司法适用时对其他限制于法无据,因此主张证人作证,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再遭受打击报复,对行为人都应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制。理由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在于一般预防,而一般预防作用发挥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公民对立法及司法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具体到刑法第308条的规定,要使广大公民认识到依法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打击报复证人作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果对作证与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加限制,作证后经过很长时间遭受打击报复,一般公民很难把以前的作证和证人后来受打击之间建立起联系,从而当法院最后将行为人以打击报复证人罪予以处罚时,很难为一般社会成员所理解,从而使刑法第308条的预测、引导和教育功能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把证人作证和证人遭受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限定一个较短期限,当证人受打击时,其作证的事实,大家还记忆犹新,这样很容易建立起证人受打击报复是因为以前作过证,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人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社会成员对法院判决就会理解,从而很好地发挥打击报复证人罪立法和司法的宣喻功能,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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