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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

日期:2012-06-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在表现形式上比较相似,二者主要区别在:1)客观表现形式:窝藏、包庇罪是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知情不举是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2)行为方式区别: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作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举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的。3)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和行为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举,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举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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