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而我国刑法把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放在首要地位,并予以严厉的制裁。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虽然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其表现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足以侵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本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无论是有特定身份者还是无特定身份者,均可构成。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公务员叛逃罪必须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而仍然实行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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