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自伤罪的特征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战时自伤罪的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具体而言是军人的战斗义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自伤身体”,是指自行借助刀、枪等器械等工具或者利用自身的体力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者自己授意、指使他人伤害自己的身体。自伤手段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逃避军事义务”,是指以身体有伤为故不履行依法应尽的军事义务。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军人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