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措施是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隔离栏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在我国的行业管理中,对劳动安全设施的标准都在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作了具体规定。
2.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是一个前提条件。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也包括本单位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意见、报告。
3.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使国家财产、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这一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主管劳动安全工作的人员,如厂长、经理及分管这部分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和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员。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即伤亡人数较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以及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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