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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

  金融票证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必然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客户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刑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
  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为自然人和单位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以及其他用于证明个人或者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如银行存单、财产委托书、协议书等文件的行为。
  3.行为人非法为他人开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造成了较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但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较小,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不宜以犯罪论处。至于什么叫做“较大损失”,由于各案情况不同,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可由司法机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司法解释。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刑罚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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