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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罪名

日期:2012-05-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节包括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例:在履行合同中提供的产品的功能与广告不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广东顺发日用品公司及该公司经理吴某。
  2001年,顺发公司开发出一种高效节能燃气灶,在广告中声称比市场上同类产品节能30%。北京华龙公司看到广告后与顺发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价值50万元的这种燃气灶,并予以零售。不久,有顾客反映,这种燃气灶不具有广告中宣传的节能功能。接到投诉后,华龙公司对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产品确实不具有节能功能,遂要求退货,但顺发公司不同意退货。该公司后来被兼并。顺发公司和吴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规链接: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处理结果:因被告人的产品符合燃气灶的基本要求,故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而是一种严重的民事合同欺诈纠纷。
  2、走私罪:本节包括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例:擅自转售进口免税轿车是否构成走私罪?被告人王某于1979年4月赴俄罗斯探亲,后定居于俄罗斯。1998年5月,王某与国内某企业在深圳合资创办了一家化妆品公司,并据此获得了一辆进口免税汽车的指标。同年7月,王某将其在俄罗斯购进的一辆进口免税轿车以公司名义在海关申报免税进关,归其个人使用。使用不足两个月,王某未经海关许可,将该辆轿车以人民币24万元的价格转手给某工业公司,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后,王某既未向海关申报,也未补缴应缴税款。案发后,王某声称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不知道应该向海关进行申报,谈不上明知故犯。
  两种观点:
  (1)、王某未补缴关税,将特定免税轿车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巨大,构成走私罪:
  (2)、王某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违法性,但王某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认识不到该违法性,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走私罪。法院判决王某无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本节包括的罪名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例: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被告人管桦。管桦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国际业务部的职工。1996年1月,管桦盗用其岳母胡惠芬的身份证,编造胡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盗用其朋友马志茂身份证,编造马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申请。后来,管桦又编造了一份“乌鲁木齐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在我行开立帐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1996年1月24日为100万元整”的资信证明打印件,请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兵团支行行长马文学帮忙盖章。然后,管桦持这份虚假存款证明到新疆英特审计师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未实际验资就出具了“仁立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其中胡惠芬投资了58万元,马志茂投资了40万元,余小江投资了2万元”的验资证明。管桦还编造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证明仁立公司有经营场所。在没有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管桦凭借上述虚假的文件,到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了营业执照。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管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2万元(刑法第158条)。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本节包括的罪名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已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
  例:以假币换取假币的行为如何定罪?2001年9月,被告人张某向钟某透露有一些假币需要脱手,钟某带领张某找到刘某。张某称有假美元5000元,提出以3万元人民币出售给刘某,刘某提议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张表示同意。当张某将5000元假美元交给刘某时,刘某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张某接过钱后,感觉不对,便问刘某是否是假人民币,刘某未作声,便又取出2万元假人民币交给张某。后来事发,张某供出此事。
  处理结果: 张某、刘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出售假币罪,钟某行为构成共犯。
  5、金融诈骗罪:本节包括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例: 在履行合同中使用作废的支票支付货款,构成票据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孔某于1999年6月与严某、戎某等人到上海信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上海亚金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该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螺纹钢196吨,总价值440万元,并约定先支付70%货款,剩余的30%以支票支付。后来,亚金公司向信仁公司签发一张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金额为120多万元的支票。事后,亚金公司搬离原办公地点,并拒绝与信仁公司联系。同月30日,信仁公司持被告人孔某提供的支票要求银行解付时遭拒绝。 处理结果:孔某的行为既触犯刑法194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又触犯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处刑较重的法律,即应该按照票据诈骗定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本节包括的罪名有: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 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 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 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
  例:代挂靠自己的个体无证经营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将抵扣税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罪?被告人: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经理孙某。兴化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2001年11月,个体无证经营人员张某、陈某、周某三人找到孙某,以每月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为条件,要求挂靠在兴化公司,允许他们以兴化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孙某答应。在经营过程中,张某等三人又要求孙某为他们的经营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允诺将所退的增值税税款的50%归兴化公司与孙某所有,孙某又答应了。截止到2002年7月,孙某共为张某等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500多张,退税额200多万元,为兴化公司、孙某与张某等人平分。
  处理结果:虚开有两种,其一是指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而开具发 票,即无中生有;其二是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以少开多。本案中,兴化公司虽然为挂靠该公司的个体户开增值税发 票,但是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不属于虚开。因此,兴化公司及其经理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应按照一般违反税法的行为处理。
  7、侵犯知识产权罪:本节包括以下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被告人:长沙昌达公司及其经理杨吉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南省株洲市建汉电子公司1996年4月,杨吉钊被聘为建汉公司副经理,主管建汉公司IC卡食堂管理系统的销售工作。同年7月,杨吉钊应聘到昌达公司担任经理,并将建汉公司的IC卡食堂管理系统列为昌达公司的龙头产品。由于该系统的核心软件窗口机、写卡机为建汉公司经过硬件三级加密写入CPU内,只有该公司刘建汉、陈峰(另案处理)掌握、管理,为技术秘密。杨多次劝说陈峰到昌达公司工作。陈拒绝后,杨便要求陈利用业余时间为昌达公司提供1年技术服务,并提供IC卡食堂管理系统的窗口机、写卡机CPU的目标程序和主机管理系统的源程序等软件,昌达公司则支付陈技术服务费7万元。陈答应后,昌达公司先后三次付给陈7万元,陈则依约将有关系统软件提供给昌达公司。昌达公司于1996年11月将该管理系统复制成功,随后开始大量生产并销售。截止案发,销售金额578.9469万元,给建汉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1997年10月1日前非法获利69万元,1997年10月1日后非法获利257万元。
  处理结果:(1)被告人昌达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30万元;(2)被告人杨吉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判处罚金5万元;(3)昌达公司和杨吉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建汉公司257万元。 评述:自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只能对被告人自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定罪,但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包括全部损失。
  8、扰乱市场秩序罪:本节包括的罪名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例44:茶坊强行向顾客收取由“小姐”喝掉的“特饮”费用应如何定罪?2001年3月,王某、姚某开了两家茶坊,雇用了黄某等数名服务员。在经营过程中,王、姚二人要求服务员张某调制所谓“特饮”(可乐加普通白酒勾兑而成)送进顾客包厢,并安排“小姐”进包厢,由“小姐”在陪客人聊天时趁机将“特饮”喝掉。最后结帐时,以每杯38元、98元、198元不等的价格向客人收费。若顾客不从便有服务员黄某等人采取威胁和打耳光、推搡、用刀背敲打顾客背部等手段强迫顾客付帐。短短2个月期间,共向顾客施暴7次,获得钱财4万余元,其中非法获得钱财4000余元。
  处理意见: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是行为人以将来实施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胁迫受害人将来(常见)或者当场(较少见)向其交付钱财;抢劫罪的特点行为人是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被害人的钱财;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使得被害人自愿地将钱财交给行为人;强迫交易罪的特点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强迫对方购买或出售商品、接受或提供服务。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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