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发 票罪—刑法修正案(八)
日期:2012-05-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虚开普通发p罪—刑法修正案(八)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p,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p罪”。
虚开普通发p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p的行为。
虚开普通发p罪的构成要件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发p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p。发p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发p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次,发p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p,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再次,发p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最后,发p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各类发p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非法经营、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虚开普通发p的危害性显而易见,规定为犯罪是完全必要的。发p分为普通发p、增值税专用发p和专业发p。普通发p,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p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p。普通发p由行业发p和专用发p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p、商业批发统一发p、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p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p,商品房销售发p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p情节严重的的行为。“虚开”普通发p,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p,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p的行为。普通发p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发p管理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p;开具发p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p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p,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p,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p,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p,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虚开普通发p。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这并非法定要件。如果以其他目的虚开普通发p的,也构成本罪。
认定虚开普通发p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普通发p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因为这类行为首先违犯的是国家发p管理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主要通过行政制裁的方式处理。只有情节严重的虚开普通发p的,才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虚开普通发p数额或者数量;虚开普通发p的次数;虚开普通发p造成的后果;是否因虚开普通发p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有无其他恶劣情节,等等。
第二,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逃税罪的界限。虚开普通发p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发p,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p。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开普通发p的行为,后者是逃税的行为。如果利用虚开普通发p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虚开普通发p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我国新的发p管理法修改后,自2011年2月1日开始实行,
按照发p管理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p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k发p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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