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具体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侵害群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民基于社会公正的立场与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合法的斗争不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相反还要予以保护和鼓励。(2)对于某些群众对正在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前述人员使用轻微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了阻碍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应认为是一般的妨害公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成立妨害公务罪。(3)在行为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成立本罪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理上一般是指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致使国家安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等。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由于本罪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往往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犯罪,因此本罪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视为牵连犯,按照牵连犯“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如果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比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又如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1款第5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但刑法将前者作为后者的加重情节,按照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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