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或者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虽有环境污染的后果,但污染程度不重、对公私财产和公民的人身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就不成立本罪。至于“重大污染事故”则可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2.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虽也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并且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行为因过失而导致严重后果。
(3)危险废物和危险物品的范围、意义也不同。危险废物主要是指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则主要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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