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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
  ①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至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至1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至5000张以上的;
  ②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至1000,画册2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0至1万张以上的;
  ③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至2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至,100场次以上的;
  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第8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另根据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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