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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以收养或者其他非营利的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和以结婚、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两种行为,应当依照拐骗未成年人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引诱的方法带走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犯罪分子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而以一定的钱物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收买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则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共分三个量刑档次: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集团作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妇女、儿童拐出地和拐入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起来,结成团伙,拐骗、接送、中转、出卖,都有预谋并且分工明确,形成所谓的“一条龙”,有的已形成职业性的犯罪集团。这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这种犯罪集团,特别是这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应规定十分严厉的刑罚。(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进行拐卖活动,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犯罪分子利用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和不敢反抗的心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被害妇女的行为。只要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拐卖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表示或行为,都应按照本档刑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拐卖人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已作为处重刑的情节之一,所以对于犯罪分子不再适用数罪并罚。(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里所说的“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钱、物质或者某种许愿等方法引诱、欺骗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将迫使其卖淫,而仍将该妇女出卖的行为。(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这里所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将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卖掉;(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后果是因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后实施虐待等行为所致,则不属于本项所列的情况,应依法追究收买人的相应责任。如果犯罪分子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杀害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与境外的人贩子相勾结,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行为。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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