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2-07-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和《实施办法》第38条的规定,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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