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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日期:2012-06-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创立过程
    根据《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但在亚洲国家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
  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其中,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俄罗斯、印度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创立背景
    二次大战国际社会已经设置了很多国际和地区性保护人权的机制,但仍有百千万的人沦为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受害人。非常可耻的是仅有少数的加害者最后受到国家法庭的审判,绝大多数的加害者至今逃脱受惩罚的后果。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时,甚至于非常清楚的了解 ,只有很小的机率会被绳之以法。「国际刑事法院」将有几项目的: 吓止预备要触犯或进行国际法所认定的严重罪行;促使负有基本责任起诉犯案者的各国检查官履行其职责;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与公义,由此作为抚平创伤的第一步;协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补偿;当掌控国家机器的群体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促使侵犯人权的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代表国际公义的机制必须介入。
    审理权限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首批 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
  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组成部门
  国际刑事法院乃常设机构,在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大会批准后,设于荷兰海牙,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地方开庭。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本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法院的组成由四个部门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查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法官
  法官由缔约国提名,不必是本国人,但必须是缔约国之公民。提名后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选举法官,以得到出席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十八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官。法官一共有十八名,不得有二 名法官为同一国的国民。第一次选出的法官由抽签决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连选连任一次,任期九年。 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互选并以绝对多数选出。法官分配在审判分庭至少六名和预审分庭至少六名,上诉分庭四名及院长。上诉分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审判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预审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履行。上诉分庭的法官仅可在上诉庭任职,审判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预审分庭,预审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审判分庭,但不得参与预审分庭所审理之案件。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应由主要具备刑事审判的法官组成。法官的免职是由本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通过后,由缔约国三分之二之多数作出决定。
  检察官
  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权责是在第四十二条。检查官办公室: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事实根据的资料,进行调查并在本法院进行起诉。检查官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或按外来指示行事。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并有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员。检查官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绝对多数选出。检察官为每一个副检察官的缺提出三名候选人,再以同样的方式选出。检察官与副检察官的任期皆为九年,不得连任。
  在两种情况下上诉分庭可以决定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回避问题:1被调查或起诉的人可以根据第四十二条事项,要求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回避;2检察官或副检察官本人有权就该事项作出评论。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副检查官的免职是,根据检察官的建议,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其他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在第十五条另有列出。
  书记官处
  书记官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书记官长为法院之主要行政官员,在院长的权利下行事,指挥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是由法官参考缔约国的建议,以无记名绝对多数的方式选出书记官长。必要时,经书记官长的建议,法官得以同样的方式选出副书记官长一名。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期皆为五年,限连任一次。书记官处设被害人和证人股,负责与检查官办公室协商,提供保护办法与安全措施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
    管辖权限
  灭绝种族罪(genocide)
  危害人类罪(crimesagainsthumanity)
  战争罪(warcrimes)
  侵略罪(aggression)[3]
    重要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设置,是显示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的来临,为身受严重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之害的人们寻回公义。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研究资料显示,二次战后有很多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法国、德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秘鲁、西班牙、瑞士、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的国内法都有关于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设定,以审判触犯国际法的嫌犯。这些法条早已存在却少被引用,直到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置国际法庭来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之后,各国逐渐重视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运用及各国应画的国际义务。 包括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瑞典等国遵从联合国安理会第978条决议:具有足够证据显示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在任何国家的境内出现时,该国应根据国际法律加以逮捕、拘禁,各国的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权责拘捕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法庭所通缉的嫌犯。
  意大利和瑞士启动刑事调查在1970和1980年代中,阿根廷所发生的刑求、法制外私刑和失踪案件。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的法庭起诉并要求自英国引渡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契特。在1999年3月24日英国相当于最高法院的HouseofLord判定,皮诺契特作为一个元首的职责之外所做的事–刑求和阴谋刑求,并不能享受被刑事起诉的豁免权。英国的内政部长因此允许法庭来裁量西班牙法官的引渡和审判上述罪行的请求。皮诺契特后来并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国的行动自由已被限制。
  有关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案例
  2000年2月,塞内加尔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起诉乍得的流亡前总统 HisseinHabre在1982年至1990年间所犯的刑求罪行。在1992年间一个事实真相报告的结论中,指出在HisseinHabre担任乍得总统的期间在乍得发生了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求案。
  虽然乍得的国内法对于刑求案并未明列有普世司法管辖权,但因为乍得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刑求公约(ConventionagainstTorture),此公约要求缔约国使用普世司法管辖权来拘捕其境内所出现的触犯国际法律的嫌犯。2001年3月20日HisseinHabre的律师在法庭抗告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适用性。但在联合国反刑求委员会的申诉之后,至2001年12月为止,HisseinHabre仍被拘押在乍得狱中。
  由皮诺契特和HisseinHabre的案件可知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之前已为世界多个国家所遵行。根据一位曾经参与联合国卢安达法庭调查工作而目前任教于香港大学的Dr.LyalS.Sunga教授的解释,是认为检查官可以主动介入并起诉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内,所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侵犯者。这种观点在2001年8月,在香港的国际刑事法院研讨会上亦得到比利时布鲁塞耳天主教大学 Dr.AhmedZiauddin教授的认同。
  依此推测国际刑事法院在未来对世界可能的影响可能来自: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查官主动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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