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的类型
日期:2012-06-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犯罪情节的类型
情节和数额有所不同,它是以综合的形式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情节具有以下类型:
一)情节严重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是我国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既有违法所得数额、经济损失数额,又有其他情节,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因而情节的内涵较之数额更为宽泛。
二)情节恶劣
在我国刑法中,除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案件的情形以外,还有以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含义大体相同,只是情节恶劣更强调伦理道德上的否定评价。
三)特定情节
在我国刑法中,除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这样的概括性规定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了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特定情节。这些情节的特点是,它们不属于罪体的范畴,因而不需要行为人对其的主观认识。它们不决定行为的质,但决定行为的量。因而其功能类似于情节,是立法者从刑事政策出发,对于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范围的一种限制。例如,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并非本罪的犯罪结果,而是本罪构成的罪量要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它具有限制犯罪成立的功能,属于本罪的数量界限,也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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