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12-04-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个经过的期限就是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有如下规定:
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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