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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有哪些需要检查?

日期:2012-06-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有哪些需要检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 出所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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