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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收押时候,发现哪些情况应提出纠正意见?

日期:2012-06-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看守所在收押时候,发现哪些情况应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七条,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
  二)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四)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五)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六)收押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的;
  七)收押时未告知被收押人员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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