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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罚的剥夺功能?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什么是刑罚的剥夺功能?

  刑罚的剥夺功能是针对犯罪人而言的,对犯罪人的权利与利益予以剥夺,这是刑罚的首要功能,也是刑罚性的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同时,刑罚的剥夺功能还对刑罚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约作用,是刑罚其他功能发挥的重要前提。离开了刑罚剥夺功能,刑罚的其他功能也就无从谈起。
  对犯罪分子的权利与利益的剥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刑罚具有弃恶扬善,制止犯罪,伸张社会正义的特殊作用,而剥夺功能便是刑罚这种作用的直接体现。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对犯罪分子剥夺的权利与利益应当尽可能地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利与利益相适应。刑罚中的剥夺功能,在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尽可能地类似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这是现代各国刑罚种类设置的一条不可忽视的原则。例如,对于谋杀等十分严重的犯罪规定死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对于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除规定自由刑,甚至个别规定死刑以外,大多还规定财产刑,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凡此种种,无不是奠基于报应之上的剥夺功能的表现。
  剥夺功能不仅是报应的体现,而且还是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在这个意义上,剥夺功能应当是指对于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剥夺。例如,龙勃罗梭根据天生犯罪人论,认为人类社会中既然存在这此特殊的犯罪人的类型,就必然对社会带来危险状态。因此,龙勃罗梭主张依据这些犯罪人的特殊的、明显的生理烙印,不等到他们犯下某种罪行时,就采取断然的社会保护措施,用人工选择的方法,来消灭人类中的坏分子,即对先天犯罪人采取处以死刑、终身隔离、流放荒岛、消除生殖机能等刑罚。此后,李斯特提出教育刑论,主张不但要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而且要根据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
  剥夺功能根据报应与预防,可以加以迥然不同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上,也确实有些学者把这两种剥夺功能截然对立起来,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否定两者存在的客观差别。但是,我认为,剥夺功能中的报应与预防还是可以统一的,事实上,各国刑法也无不力求其统一。例如,对于将财产作为工具进行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一方面是基于报应,因其侵犯他人财产而剥夺其财产;他方面是基于预防,因其有可能利用财产再次犯罪而剥夺其财产。又如,对于利用政治权利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一方面是基于报应,因其侵犯他人政治权利而剥夺其政治权利;他方面是基于预防。因其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再次犯罪而剥夺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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